一、
股权质押的出质条件
1、有限
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
1)向作为
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
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
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2、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
3)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权质押属于
对外担保。
首先,股权质押是质押的一种。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因此,质押是一种
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根据《
民法典》第443条: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