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申请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
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