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
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
证人身份或者承担
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出借人请求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借据中没有载明
债权人名字,借据也没有债权人签字的,借据一般是不具有
法律效力的,借据要载明出借人,并且要
借款人签字才有效。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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