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
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若配偶方同时有
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
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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