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递交申请书:
当事人如欲启动
仲裁程序,必须向
仲裁机构递交一份详尽明确的书面
仲裁申请书,同时还需按被诉方的资格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申请书副本。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该仲裁请求的决定。
若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该
仲裁案件,必须在作出决定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将
申诉书副本送抵被诉一方。
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是不予受理的决定,则应该澄清其毫无依据的理由。
(三)法庭审理:
在
开庭审理前五天,仲裁庭应当以
书面形式将开庭日期及具体地点通知给争议双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开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无故中途退出庭审的,那么
立功一方的申请人按照
撤诉处理,被诉一方的申请人则可依照现有
证据进行缺席审判。
(四)
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处理
劳资纠纷时应当优先展开调解工作,在详细了解事件真相的基础之上推动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应根据商定成果撰写和解协议书;
反之,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庭应依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公正裁决。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对争议金额较大的劳资
纠纷案件作出裁决,应当至少提前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算45个工作日完成整个过程。
但如果案件案情过于复杂,有必要延长
审理期限的,必须经得批准,并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立即撰写仲裁书,并送达给争议双方当事人。
若参与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存在异议,权利人应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至于
逾期未提出上诉的,裁决书则依法产生
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