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房屋系由
婚前个人财产购得,且在婚后实现了房地产增值,不论其是否由此成为个体或夫妻共有的财产,此增值部分无疑将被视为夫妻双方间的
共同财产。
在此过程中,由于增值事件发生于
婚姻存续期间,同时考虑到它可以被归类为投资所产生的生产收益,因此它毫无疑问地归入夫妻共同持有与管理的范畴之内。
在面临
离婚的情况下,增值部分理当被平等、公平地进行分割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