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争议案件中从
申诉人提出申请至最终裁决所需要耗费的时间规定如下:自
仲裁机构接到书面申诉之后的有限期限为七天内,必须就是否应予受理此案给出明确的答复。若仲裁机构决定予以支持,须在做出该决定的同一天开始计算,限期七天内向被告方发送
申诉书副本,同时启动
仲裁程序建立相应的审理团队;如果权威机构决定对涉事请求不予受理,亦需在最短时间内提供详细客观的解释与说明。作为被申诉对象的被告方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必须于十五天之内提交答复文书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供参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