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股权质押,乃是一种经济活动中的
担保手段。此等行为意在确保
债权人得以顺利收取
债务,故而,当
债务人或第三方因法定义务之需,将其持有的
股权作为担保物提交予债权人时,两方即可达成此项协议。若债务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抑或是出现了意外状况需要实现质权时,债权人便可行使其在此笔股权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股份制企业中,尤其是在可依法自由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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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问题上,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前往证券登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质押合同也会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正式产生效力。另一方面,若是涉及到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事宜,质押合同则应自股份质押记录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