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允许
建筑工程实行适度的分包制度。
所谓分包,即建筑工程的总
承包商在其承包范围内,将其中部分工程项目分别交由拥有特定资质条件的分包商来完成。
然而,整个过程中各个分包环节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对应的资质,且需事先获得发包方的书面批准许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体结构施工部分不得分包,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则可采用分包方式。
此外,任何工程都不被允许全部实行分包,更不能允许二次或多次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