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当需要对已婚夫妇的共同投资且仅以其中一方名义注册的房地产进行分割时,若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
证据来证明其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对购买此房产的
出资行为,是在双方均同意并确认此房产将作为共同资产进行投资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即使这项房地产已经被登记在单一方的名下,也应该被视为属于这对夫妇的
共同财产,分配时应该依据
共同财产分割的普遍规则和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