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设我们面对的两个合同均未像预期那样完成登记手续。
此时,我们需要意识到这两份合同都还处在未能真实执行的阶段,所以我们可以运用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一份合同具有优先执行的权利,这就是我们的依据。
换句话说,哪一份合同的签订日期更早,它就能首先享有的
房屋所有权。
这样看来,先订立的那一方便能有幸成为初始的房屋所有者;
(二)假定这两份合同皆未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然而其中之一已经成功把标的房屋进行了交付。
在此种情境下,虽然两份合同都尚未获得法院的正式认定和履行,但是其中一份合同已经体现出卖方对合同约定内容的积极态度及法律认可程度。
所以,依据
合同法,已经实际
收房的一方此时已经可以获准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而无需再考虑合同的先后关系;
(三)最后,在两种情形下,如果一个合同已完成了
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个却没有。
无论房屋实际由谁交付使用,仅需要知道的是,已经经过登记的那一方在法律上已经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从法理学观点来看,因为过户登记实为对标的物
物权的变更,遵循“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先完成登记的那个合同将最终赢得所有程序上的有效性认证。
因此,对于那些没有遵守这个规则的合同而言,他们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案便是寻求售楼方的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