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该做法并不可行,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则有可能提
起诉讼解决问题。
若存在未能按约定完成
拆迁事宜的现象,那么相关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其命令执行原有的
拆迁协议,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
法律效力,它是由房屋拆迁双方共同订立的一种强制性行为。
要想建立这样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关系,必须要有这两方面当事人的参与,如果只有其中一方签署了协议,那么这份协议也就无法成立了。
此外,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应该被视为处于法律上同等的地位,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一方的经济实力或是政治地位,都不得将自身的意志强行施加于另一方;
另一方面,应该体现出房屋拆迁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原则,也就是说,当一方从对方那里获得某些权利时,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只要协议中存在明显偏离公平原则的条款,它们就会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