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
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当卖方与其前一位买方尚未对房产进行实际交付并办理
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却已先行向后来的买方交付并完成了房产的
过户登记,那么这两位买方所签立的
房屋买卖合同都应被认定为有效法律文件,然而,唯一的问题在于,房产的最终归属只能落在最后一位完成过户登记的买方身上,而针对之前那位未完成交付及过户的买方来说,他有权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
损害赔偿。
然而,若卖方已率先与第一位买方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该份与第一位买方之间所签署的
买卖合同将被视为具有充分效力;
反之,如卖方与第二位买方办理了房地产过户登记,那么同第一位买方之间的房屋销售协议便会失效。
原因在于,房地产一经过户登记落定,即意味着该房产已经成为前一位买方的财产,卖方无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他人之物进行转售,因此未经所有权人的追认,由该物业引发的任何合同签署均将被判定为
非法行为。
倘若卖方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未成功地为两位买方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那么这两名买方所签署的两项买卖合同同样应被评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