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
拆迁事宜时,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
赔偿金额,主要取决于实际状况的判定。
在此过程中,
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主要指向的是所涉房屋的
产权即所有权方面。
通常来讲,我们所指的
房屋产权实际上是包含了两层含义,即《
房屋所有权证》和《
土地使用权证》这两个重要部分。
然而,在某些特定地区,也有可能是由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联合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来替代上述两种证件。《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