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根据具体案例的情况进行分析。
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和背景,因此很难做出一概而论的判断。
就个别的上诉案件而言,确实存在
改判的可能,但是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常见。
然而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的上诉案件都是以维持原判为终结。
这是因为法院在进行裁决时会基于诸多综合因素来进行考虑和评价,并且在经过仔细评估和讨论后,很少会改变判决结果。
其次,关于选择进行上诉的
当事人,他们所面临的改判或者
发回重审的机会确实比较渺茫。
不过,即使机会微乎其微,我们仍然不能将其视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为在
法律诉讼过程中,任何时候都无法完全排除奇迹发生的可能,尤其是在
二审阶段,通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几率依然存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
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