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法律规范中,
行政复议并不需要经过庭审环节得以审理解决。
通常情况下,仅有由法庭组织的公开或非公开庭审才能够完成此项任务;
然而,对于行政复议而言,其上级主管行政机构或者同级别政府部门是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责任者,因此他们自身并无权利和能力
开庭审理相关事项。
行政复议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它赋予了
行政相对人不服特定行政行为时,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查请求的权利,以此来审查所挑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
处理方式的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
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