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用开庭吗
行政复议并非采用法庭审理方式进行。
实际上,唯有庄严的法院机构方能启动相应的庭审程序,然而行政复议机构则是指实施特定行政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等级别的地方政府。
由于这些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开庭的职能和权力,因此行政复议便只能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旨在满足行政相对人自我救济的需要。
在此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针对行政主体的特定行政行为提出复审请求,由行政复议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展开审查。
基于这些严谨、合法的评估,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会做出公正的行政复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受理的程序是如何的
行政复议受理程序如下: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其内容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济手段排除了行政复议,即对于法律不要求必须经行政复议后即可起诉的事项,应当审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是否是重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查后的处理:
(1)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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