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为
担保人之后,若面临
债权人提起的
诉讼,建议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其中关键在于明确
担保合同是否具备
法律效力、
担保责任承担的期限是否已过以及您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若需要承担,该如何确定具体的
赔偿数额等诸多问题。
如果您属于一般的保
证人,那么您可以向法院申明并主张行使“先诉
抗辩权”。
在一般
保证下的保证人,只有当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且对
债务人的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然无法
清偿债务之前,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
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