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异请求的提起期限,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为
分居达到六个月方可提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离异与是否处于分居状态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
具体来说:
1.若双方在
权利义务方面,如
离婚、子女的
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重要事项能达成共识,且满足必要条件后,则有权持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原件及
复印件、
结婚证书以及
离婚协议前往一方
当事人常驻
户口所在地区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
即便双方未曾分居,亦可依法
申请离婚。
2.若双方无法就上述关键议题达成一致,那么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以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
经由法院审理认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满两年仅是判断
感情破裂的众多情形之一,此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3)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