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末位淘汰制进行薪资调整若已获得
劳动者的明确同意,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若以末位淘汰制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则明显属于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末位淘汰制相关事宜时,必须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的深入讨论,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及反馈意见,然后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最终确定相关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