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只要
劳动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以后,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相应
社会保险。
在这其中,
试用期尽管形式上独立于
劳动合同期限之外,但自始至终是被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内的,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相关
社保费用。
此外,为了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用人单位应在书面劳动合中详细约定具体的
试用期时长,而不允许仅以口头承诺的方式约定试用期。
这种情形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从而视同为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工作任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