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若待售房产正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话,其交易必然会受到严格限制;
在该类房产被正式列入
拆迁名单之后,拆迁工作正在进行期间,此类房产亦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活动。
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经确定某处房产将要面临拆迁的局面,就必须立即开始协商并签订详细而明晰的
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尽可能详尽且具有针对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
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