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当事人双方均同意
离婚的决定,那么请务必携带
离婚协议共同抵达一方
经常居住地的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以完成
离婚登记的手续。
当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确认双方确实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且已妥善处理了子女
抚养及
财产分配问题后,将为其颁发
离婚证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流程如下:
首先,当事人需提交相关证件与证明文件,这些材料主要包括:
1.个人
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
结婚证书;
4.由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其次,婚姻登记员会向当事人详细说明
登记离婚所需满足的条件,同时询问他们对于离婚的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具体条款的看法。
接下来,双方需要填写《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其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最后,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婚姻登记员则担任监誓人的角色。
离婚协议需由夫妻双方各自持有一份,另有一份需交由婚姻登记处存档保管。
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的起草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无论是采用打印还是手写方式都无强制性规定,但建议在签字处留出空白以便当场签署。
在整个过程中,婚姻登记员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在符合离婚条件的前提下,才会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为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