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雇佣
劳动者后的一个月内与其签署
书面劳动合同。
否则,从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即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法定
月工资作为补偿。
另外,若是用人单位拒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劳动者签署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从应该签署之日始,单位也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
工资作为补救。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用人单位未能遵守这方面的规定并且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合同时,才能触发该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如果是由于劳动者主观上不愿或故意不愿意与企业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该规定并不适用。
对于这类情形,将不会获得
双倍工资的补偿。
2、在我国工作的劳动者,在未签署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求这些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赔偿。
每一年的就业时间均可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期。
此外,在工人的
试用期以及正常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有义务按规定为其交纳
社会保险,以便更好地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福利待遇。
倘若企业未能按照规定为工人提供足够的补偿,工人有权
申请劳动仲裁。
在此之前,员工必须保持工作证、工资条等能够
证据显示双方确实存在
雇佣关系的文件,从而方便举证;
假如企业因不当行为而
违法解除合同,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金,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的倍数。
如果还有扣除工资之类的问题,企业还应全额补发应得薪酬(包括
加班时所得)。《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