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离婚后关于
房屋贷款问题的详细处置方式时,我们通常建议遵行以下处理原则:
(1)由于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申请了贷款购
买房地产,因此这部分资产应被认定为是
夫妻共有财产,其相应的任何尚未偿还的贷款亦应视为夫妻共同负担的
债务。
因此,维护贷款进行还款的责任自然落在双方身上;
(2)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而选择离婚之际,他们仍旧有责任共同承担他们婚姻期间积累的巨额负债。
然而,若双方能达成共识并决定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还款责任的话,那么这种结果也是可以实现的;
(3)即使在离婚之后,对于那些无法继续支付房屋贷款的
购房者来说,银行依旧享有向他们的前任伴侣追索欠款的权利。
在此前提下,已经获得了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在取代了另一方为银行履行完房屋贷款偿还义务之后,有权利向前任追偿他所偿还的那部分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