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及政策,以下几种情形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并不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的报销范畴之内:
1.未在指定
医疗机构进行就诊、购药或者违反有关疾病种类以及入院与转院规定流程的;
2.属于其他法律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如由
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医疗费用。
3.
工伤事故以及女性职工生育所需医疗费用;
4.因个人
违法活动、醉酒、自行伤害、自我
伤残等导致的
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5.将
医保凭证、卡片借予他人使用或者利用他人医保凭证、卡片冒名就医的行为;
6.擅自篡改处方内容或者
伪造、多开医疗费用票据,以
虚假身份领取社会统筹基金的行为;
7.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8.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