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需要进行
开庭审理,而是选择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在极少数特定情况下,如申请人提出相应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内部专门负责法制事务的部门认为情况特别而有需要,那么行政机关则有权对相关组织及个人展开调查,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方的意见。
然而,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开庭审理的可能性仍然较低,通常只涉及到调查和听取各方意见这两个环节。
《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