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未经
劳动者的同意擅自进行岗位调动,同时有意降低其所享有的薪酬福利标准,便可视为企业实施了恶意的岗位调整手段,此举无疑侵犯了劳动者权益。在此情况下,企业在有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时,务必事先与劳动者达成共识,且需以
书面形式确认相关决策已得到双方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