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因
刑事拘留而被关押十日者,其能否获得取保候审批准,需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研判。若
拘留对象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满足该法条所列任何一种情形,例如,可能面临的
处罚并不严厉(如
管制、
拘役或附带独立适用
刑罚);即便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或是
被拘留人身体状况欠佳,生活难以自理;又或是已怀有身孕或正处于哺乳期,且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亦或是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仍需继续取保候审等,在此情况下,便可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
然而,仅凭刑事拘留十天这一信息,我们无法直接断定是否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若拘留原因涉及
犯罪行为,且可能会被判处较为严重的刑罚,同时存在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的可能性,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可能无法得到批准。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必须要针对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而非仅仅基于刑事拘留十天的信息就轻易做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