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一房二卖的情况时,无论两个
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它们均被视为合法有效。然而,若存在明知故犯、
恶意串通之情形,则这两份合约并不具
法律效力。所谓一房二卖,意旨是指卖家针对相同的房地产分别订立两个买卖合同,将该物业售予两位不同的买家。倘若买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卖家签署上述合同,那么对于卖家而言,一房二卖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如下不同的法律
处理方式:
首先,应以房产登记为准绳。如果两个合同中的任意一份已经完成了
产权过户手续,由于
物权的优先性高于债权,因此确认已完成
过户的那一方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
其次,可以通过鉴定
合同生效日期来区分先后。若两份合同全部未办理过户且尚未将目标房产实际交付,那么应当按照签署日期的先后来判定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由此确定先执行的合同具有有效性。若最初购买的那一方已完成过户但随后再将房产出售给另一人,此时卖家早已丧失了对物业的所有权,然而他与此前买家达成的买卖协议依然是有效的,买家可依法据此协议要求卖方履行其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
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