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況下,購房時支付的
定金在法律規定上講是不可回復的,相反地,如果是訂金,則是可以回復的。"定金"乃是一種具備嚴格法律意義的詞彙,它展示了合約當事人為確保合約的起草、生效或者執行等方面所自願承擔的一種擔保形式,同時還是對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一個重要補充。定金受到"定金制裁原則"的束縛,這就是說,交
付定金一方如若違約,接收定金的一方可主張不予返回定金;反過來,若是接收定金一方違約,交付定金一方可要求雙倍返回定金。然而,"訂金"僅僅是單方面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視作交付的預付款,其並沒有與"定金"相同的保證性質。無論是由哪一方導致合約無法履行,交付訂金的一方都可以主張全部回償。因此,我們節錄出以上的簡要說明,以期讓各位了解在購房過程中支付定金和訂金的相應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