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您选择放弃购买的原因在于房子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无法交付至您手中;又或是在正式交付之后,发现该房子的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对您的日常居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亦或在完成
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将房屋转手出售予他人,甚至擅自
抵押给第三方。在这些情况之下,您有权向开发商申请退回所支付的
购房费用。换句话说,只要您能够证明卖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可
解除合同的情形,就有权要求
退款并解除该份合同,而在此种情况下,您无需为解约而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然而,若是由于您个人单纯地改变了购买意愿或决定,这种情况通常并不足以支撑您的
退房请求。一旦买卖合同已经得到签署,那么在没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选择退房,就会被视为
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