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遭遇所购物业烂尾情况时,不得擅自停止还款。如果擅自为之,将会对其负债状况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产生
违约行为。若需要停止还款,业主可向银行提出相关申请,或者通过
法律诉讼手段解除
购房合同。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
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其已借用的款项,则应当依据约定或参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偿付
逾期利率”。同时,根据《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凡
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之后,导致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未落实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终止该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