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境外洗钱罪是指对于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与性质进行隐藏、遮盖或掩饰之行为。若有任何个人为境外涉及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者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资源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值证券,或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或是实施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甚至采取其他方法来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及性质,则此人便犯下了洗钱罪行。根据该法律条款,对于
犯罪情节尚不极端恶劣的洗钱犯罪者,
司法机关有可能判决其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科
处罚金;而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者,其可能面临着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
罚金的严厉惩罚。然而,具体的
量刑期限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这其中包括犯罪的严重性、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规模、
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将会根据上述因素来决定最终的
刑罚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