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司法
管辖问题,其依据在于合同规定内容的具体履行状况而定因案而异。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并不属于特定地域管辖,即并非单一地受理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
纠纷。若合同已得到充分履行且实际履行之地点与其约定之履行地点相异,则应由被告方所在地及其约定之履行地共同进行管辖;倘若合同未被完全履行,且设定的履行地点并不在原告或者被告的居所以及颁布之行政区域内,此时便只可由被告方的法定居住地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