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购买方有权终止其与销售方之间的房产交易合约:
首先是销售方出于不良意图违反了合约内容,这种情况导致
商品房屋交易合同的核心目标已经不再可能实现,购买者将有权利主张终止合同,获取其已支付的所有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要求销售方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
赔偿,
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的两倍。
其次,当销售方在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屋交易合同之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对方自己已经将该套
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或者在签订合约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出售给第三方;
最后,如果销售方在签署商品房屋交易合同时,存在任何欺骗性的行为,从而导致整个合同要么失效,要么被废除或暂停执行,在此种情况下,购买方同样具有主张终止该合同的权力,要求退回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利息以及相关损失赔偿,并且仍可要求销售方就此向其承担最高为已支付购房款两倍的
赔偿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类赔偿并不含已支付但尚未使用的贷款金额。另外,若销售方故意隐藏其未能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了
伪造的许可证的事实,又或者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已
抵押或已经出售给他人或是用于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的实际情况,那么购买方可据此考虑提
起诉讼并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