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具体规范要求,倘若在无任何一方应负责任的情形之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订立,那么所缴纳的
定金便应该全额退还给买方。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三种可能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情况:
首先,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共识;
其次,双方对于
补充协议的协商也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最后,由于政策因素的影响,导致买方无法满足贷款
购房的资格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定金在不可
归责于双方的情况下,导致商品房买卖
合同不成立的,定金应当返还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