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中,对于卖方而言,如果买方不再愿意购
买房产,则通常会被视为构成了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
定金是不予退还的。然而,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定金有可能予以退还:
1.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或由于双方对于协议以及
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存在较大分歧以至于无法就合同签署达成共识,且该分歧非由双方任意一方造成的,此时定金方可得到返还;
2.如果卖方面临单方面违约,无法继续执行已生效的
购房合同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可以得到双倍的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