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
购房过程中不慎将
商品房预售合同丢失,但已成功办理了预售登记手续,这时您便可告知对应的开发商,请求其协助解除预售登记程序。然而在此之前,务必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有关遗失声明以示公示。对于更为详尽的操作流程,敬请您随时咨询所签订预售合同的开发商。根据《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第十条中的两款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必须与承购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开发企业应于签约当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我们也鼓励房地产管理部门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实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以便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