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男方
购房且婚前进行房产署名时,可允许将女方的姓名加入其中。
此种婚后对
房屋所有权状变动的加名举措,视作一方对另一方的自主
赠予行动,从而使得财产呈双边共有之局面。
若
婚姻破裂导致
离婚,伴偶有权参与分割不动产。
然而,即使具名,
分割财产时未必会平均分配。
针对此类分割事宜,有协议者依协议执行;
无协议情况下,需详细考虑各方面对该房地产所作出的贡献程度等多重因素。
在上
产证时,为确保各方权益明晰,建议签署相关协议以界定各自
产权比例以及分割方法,尽量规避可能出现的争议和
纠纷。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