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事实上负有照顾未成年人居住于公有住房中责任的个人而言,他们在该套房产的
拆迁补偿款项分配方面,有权获得额外的适当比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承租者或者共
同居住者如果允许其他人士的未成年子女在其所租赁的
公租房中居住的话,这一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义务上的援助性质,而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同意赋予这个未成年人对该处房产的法定权益份额。
若各方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相关事宜有其他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进行处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