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赔偿款是否视为到期的债权
关于拆迁赔偿款的性质,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这并非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应的款项,因此不能简单地视其为到期债权。
事实上,拆迁赔偿款是政府为了执行房屋拆迁任务所付出的一种补偿行为,旨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拆迁补偿是由房屋征收机构自身或者委托专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来开展的,当国家和集体土地上的单位或者个体房屋需要拆除时,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所谓的被征收人)将得到平等且公正的经济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房屋征收补偿过程应当严格遵守决策民主化、程序规范化以及结果透明化等原则。
具体而言,市、县级的人民政府承担着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下面,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向您详细介绍一下在签署拆迁赔偿安置合同的时候可能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首先,您必须提出书面的拆迁申请并依法获得相关证明文件,即拆迁许可证;
之后,您需要按照程序发布拆迁公告,以便于相关利益方及时了解相关事宜;
紧接着,您可以与相关方面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在明确的流程和时间表内实施房屋拆迁的具体行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赔偿款是否属于到期债权
拆迁赔付款乃是政府鉴于对公民房屋实施拆迁而授予的适当补偿金额,并不涉及于债权债务关系之范畴,因此其本质属性非到期债权。
所谓拆迁补偿,系指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派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依据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在对国家所拥有的集体土地以及国有土地之上的各种单位与个人房产实施征收之际,向被征收房屋所有者(此后简称被征收人)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
同时,此类房屋征收补偿过程应当遵循决策公平透明、程序合法合规以及成果公开发布等基本原则。
地方性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均须承担起其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执行工作。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制定与签署,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必须提出并提交拆迁申请,以便顺利获取拆迁许可证书;
其次,须按照法定程序切实发布拆迁公告;
第三,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后,起草和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最后,参照合同约定,有序推进房屋拆迁事宜的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