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涉及
房屋产权的争议问题,双方
当事人可首先自行进行友好协商以求妥善解决;如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双方协商意愿不高,则可向所在村镇的村委会及乡镇级人民政府提出调解请求,借助其力量予以斡旋调和。倘若双方均不愿意寻求调解途径解决问题,或者经过调解后仍然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此时便可考虑向当地农村土地
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寻求法律层面的权威确认与裁决;或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
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