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下述方式予以
赔偿处理:
首先,若
劳动者选择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属违反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因此劳动者有权以此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约;
其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提供相应的
经济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存在失职行为导致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关于
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
经济赔偿金的支付标准需参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付给一个
月工资作为衡量依据。若该劳动者服务年限超过6个月但不足一整年时,则按一年来计;
(2)对于服务年限不满6个月的劳动者,则需付予其半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另外,如果劳动者月薪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直属市或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境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也需按这个标准来执行,并且最长不得超过12年;
最后,假如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与其签署
劳动合同的话,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雇佣员工开始之后一个月至达到一整年期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者,须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的薪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