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在
结婚夫妇双方向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及之后的30天之内,若任何一方
当事人选择放弃离婚,均可向原婚姻登记机构撤回先前的
离婚申请。
自该第一次30日内的期限结束后算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紧接着的30天之内,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领取
离婚证书的申请。
若未能按约定如期提交此项申请者,将被理解为其自动撤回了之前的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