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是指在
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行调查获取关键
证据之际,经过特定流程的申报并获得人
民法院准许之后,人民法院会发放给
代理人律师用于向受授调查者征集相关证据的法定文书。
当事人有权在法庭
诉讼或执行阶段请求使用调查令,所申请的调查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实事实存在直接关联。
申请调查的时间节点为,在
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后进行。
申请调查的范围仅限于涉及诉讼主体身份认定、
管辖权争议等与
案件受理紧密相关的证据。
在庭审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完成并
举证期限截止之前提交。
而在第
二审审理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仅限于新鲜证据;至于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则需在
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限制在与执行对象(即被告)的
个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相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