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国内对于交通事故导致
人身伤害之后
医保已先行进行
医疗费用赔付,受伤者是否还有权继续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诉求的规定尚不清晰且无统一实施办法。
然而,根据惯例,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之下,即便是伤者已经透过医保途径得到了相应的金额理赔,其仍有资格向前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医保提供给
受害人的理赔款乃是基于受害者依循
医疗保险或者其他合法途径所取得的相关权益,因而,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文,并未对受害者在获取此等理赔之后向
侵权方追索额外
赔偿的权益造成任何限制。
此外,这种做法也未对保险公司因承担
赔偿责任产生任何过重的负担与压力。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