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属于
民法范畴中的一类
纠纷案件,其中并无关于
立案起点的特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任何类型的不当得利行为,无论
涉案金额仅为区区的一分钱,只要
当事人有合理诉求并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法院都必须予以立案受理。不当得利,即不法获取他人财产利益而未给付
对价或对价明显不足,其法律事实一旦发生,便会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所有人(
受害人)之间形成一种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