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医疗费用,应当依据医院针对
交通事故受伤主体进行必要治疗时所需产生的具体费用予以计算,并结合相关收据进行支付。在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如果确实需要继续接受治疗,那么就应该按照实际治疗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给予支付。
2、关于
误工费方面,倘若涉及到有固定收入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其因误工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固定数额来计算;若其收入超过了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以上,则应按照三倍的标准来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当事人来说,则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来进行计算。
4、关于
护理费,在伤者住院期间,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那么就应当按照误工费的规定来计算;反之,如果没有收入,那就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来计算。
5、关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当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来计算。从定残之日开始,
赔偿期限为二十年。但是,如果
受害人达到五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期限就会相应减少一年,最少不得少于十年;而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则只需要赔偿五年即可。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