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帮信”(即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案件中,对
从犯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
一,必须在帮助信息网络
共同犯罪活动中的行为起着次要或辅助的作用;
第
二,该从犯应为协助者而非发起人。
至于
主犯与从犯之间的
量刑标准,作如下阐述:
首先,对于那些组织或者领导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将依据整个集团实施的所有罪行进行
处罚;
其次,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犯,将按照他们参与共同
犯罪活动的所有
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或者按照他们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对于从犯,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待遇。
此外,如果从犯是受到
胁迫才参与犯罪的,那么他就属于胁迫从犯。
对于这类情况,应当根据其
犯罪情节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
【共同
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